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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追缴业务办理指南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6-01-04 15:14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受理范围: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二、所需材料

  所有同时提交原件和2份复印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需证明申请人与被追缴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离职(在职)证明、已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

  3.社保参保证明材料,需显示被追缴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况(附件1)。

  4.工资收入证明材料,需证明申请人在被追缴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银行工资流水(需加盖银行印章且显示“工资”等字样)、工资条或工资单(需加盖单位印章)等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附件2)。

  5.委托他人代办的,除携带以上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委托授权材料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委托代理事项指引(点击查看)。

  三、受理方式及网点:

  1.申请人需到本中心追缴业务受理网点现场申办。

  2.业务受理网点清单(点击查看)。

  选择公积金中心网点办理的,建议先通过“i莞家”微信服务号或小程序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再到现场申请。

  3.咨询电话:0769-12329;追缴办案电话:0769-23308005,电子邮箱:gjjzcfgk2@dg.gov.cn。

  四、业务办理流程:

  追缴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如下:

  受理—立案—调查核查—责令补缴—法定救济期—催告—强制执行—结案,详细步骤请参看流程图。(点击查看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需实名登记,本中心在向被追缴单位调查、督促或责令改正等工作过程中,单位必然会知悉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此为业务处理所必需,敬请注意。

  2.申请人需依法履行举证义务,保证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如提供的信息和材料非法、不实、无效,申请人需承担由此所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3.申请人提供材料或者信息不齐全的,本中心将会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受理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办理。

  4.在追缴业务办理过程中,本中心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前,申请人可主动撤回申请。

  5.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共同义务,经本中心督促或责令后单位已完成补缴的,在职工个人部分补缴完成之前,单位补缴的部分不可提取。

  6.为提高追缴业务办事效率,申请人可在本中心微信服务号实名注册(附件3),实现在线查询办理进度、查收并签署文书、主动撤案等操作。


  附件1:社保参保证明模板

图片1.png

  附件2:工资收入证明模板

图片2.png

  附件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服务号二维码

图片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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