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应缴职工:
现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委托代理住房公积金维权投诉事项的指引》,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5月12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委托代理
住房公积金维权投诉相关事项的指引
为适应多元化的职工办事需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日常工作实践,现就委托代理住房公积金维权投诉相关事项制定如下指引:
一、法律定性
根据法律法规及法院判例,维权投诉人可以合法委托他人代理住房公积金维权投诉事宜。
二、委托方式
(一)公证委托,维权投诉人与受委托人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代理的公证手续,并出具公证书。
(二)律师代理,维权投诉人委托律师代理,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委托材料。
(三)现场委托,维权投诉人到公积金中心窗口签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相关事项。
三、委托手续
(一)公证委托的,应提供维权投诉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委托律师代理的,受托律师事务所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公函、执业证复印件、维权投诉人身份证、维权投诉人签名捺印的授权委托书。
(三)现场委托的,维权投诉人和受委托人共同到公积金中心窗口,提供双方身份证,并在窗口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由维权投诉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捺印。
四、委托权限
维权投诉人委托律师或他人代理住房公积金维权投诉事项,应明确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特别授权的,应当清晰列明委托代理的事项和权限,否则视为一般授权,一般授权不得处分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事项。
五、代理人范围
维权投诉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处理住房公积金维权投诉事项代理人。
下列人员不能被委托为代理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六、法律责任
(一)代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委托书所列明的权限进行代理,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主观故意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所实施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均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因委托事宜产生纠纷,双方应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一)委托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出于真实意愿进行委托代理。
(二)公证委托、律师代理的,被代理人无需到场,代理人凭受委托材料直接代理相关事项;现场委托的,维权投诉人和受委托人需共同到场,经中心工作人员核实身份,维权投诉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后,再由受委托人代理相关事项。
(三)为保障维权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无论何种委托,应提供维权投诉人以及受委托人准确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附件:授权委托书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2021〕18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委托代理住房公积金维权投诉事项的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