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2023年版)。
1.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发布的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中心名义发布或以中心为主办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2.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中心机构职能情况;中心领导及分工情况;中心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3.财政信息。主要包括:中心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信息。
4.规划计划。主要包括:中心的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5.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公积金公共服务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办事指南;中心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通报和公告等。
6.统计数据。主要包括:专项统计报告、业务信息统计等。
7.其他。主要包括:中心通知公告、工作动态、重要会议、人事任免以及中心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中心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中心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dggjj.dg.gov.cn。
中心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2)微信公众号、宣传册、公告栏等;
(3)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心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工作机构、时间、地点
1.单位名称: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受理部门:中心综合科;
3.工作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4.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西路73号三联大厦5楼;
5.邮政编码:523000;
6.联系电话:22337071 传真:22337074。
(二)提出申请
向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公积金中心综合科领取,也可以在中心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中心网站(http://dggjj.dg.gov.cn)“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ysq.dg.gov.cn/)的“依申请公开”上直接进行在线填写申请。
(3)中心综合科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中心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中心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心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4)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规定时限内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三、监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心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中心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中心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心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心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69-12329,传真:22337074,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西路73号三联大厦5楼,邮政编码:52300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