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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8-11-21 06:07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中心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起草科室负责组织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依照本规定的程序执行。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中心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划分或者调整中心管理职责、管理区域;

(二)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方案;

(三)需要报告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制定或调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政策。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

(五)风险评估;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结果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七条拟制决策草案,应当由起草科室主导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八条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九条决策调研后,起草科室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咨询论证

第十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起草科室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起草科室分管领导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四章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社会涉及面广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中心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微信、微博、调查问卷、邮箱等便民方式进行意见收集。

起草科室可以委托媒体进行民意调查或组织讨论,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照《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起草科室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起草科室应当根据采纳的听证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中心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第六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及起草说明;

(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党组会议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党组会议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讨论时,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据此制作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七章   决策跟踪反馈

第二十五条决策所确定的主办科室和决策涉及配合科室应当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

第二十六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通过跟踪检查、督办、考核等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正确、及时实施。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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