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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政策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1-04-08 07:27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15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政策调整如下:

一、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最长年限为20年。

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是同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三、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发放贷款。

四、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6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6万元。

五、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的比例不超过55%

六、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的,可变更贷款年限,但不得超过贷款最长年限。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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