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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相应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7-05-12 01:34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关单位:

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自今年2月发生变化且个贷率已连续3个月(2月59.54%、3月58.74%、4月58.01%)保持在同一区间(个贷率<60%),根据《关于按月公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15〕5号)的规定,今年6月起执行相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1.4。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12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2017〕14号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相应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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