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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6-11-17 09:35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公积金委办〔20162)的精神,自20161118日起,我市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从20%调整为30%。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旧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20%)的情况通过以下方式界定:

(一)购买一手房,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在20161118日(下同)之前;非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在此之前。

(二)购买二手房,未过户的,居间合同签订日期在此之前;已过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此之前。

(三)商转公贷款,向我中心递交申请资料的日期在此之前。

 

二、符合旧政策要求的职工请在201716日前递交贷款申请。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1117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2016〕71号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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