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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07-06-08 08:50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有关单位: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并报2007年第8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办理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申请人资格和装修住房范围
    1、凡是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装修贷款必须用于装修已付清房款且是毛坯房的自住商品房。
    (二)贷款额及贷款年限
    1、最低贷款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最高贷款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含15万元)。
    2、贷款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不超过10年(含1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其他规定
    1、必须用装修的住房作为装修贷款的抵押房产。
    2、贷款额不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30%。
    3、每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一般不超过55%。
    4、同一套住房不能申请两次装修贷款。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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