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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及明确下限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3-06-04 08:56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精神,以及市统计局公布“2012年度东莞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7007元”的标准,我中心决定对我市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月缴存额上限进行调整,同时结合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制订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由2012年度的20999元调整为23753元。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单位)上限由2012年度的8400元调整为9501元。
    三、我市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本通知开始执行之日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执行时间段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从调整之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则相应调整。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未达我市今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我市职工今年最低工资标准。
    五、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的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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