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热线服务 12329 | 12345 无障碍 适老化 智能问答
搜索
长者助手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分享到:
关于珠三角城市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有关证明的补充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3-07-18 00:40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便于珠三角其他城市(广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进一步明确申请人应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证明:
    一、户籍在东莞的证明;
    二、单身职工提供在东莞近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且社保缴纳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同一法人单位;
    三、已婚职工提供配偶在东莞近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7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