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中心制定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试行3年,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过“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规定时限不足15个工作日的 | 处以1万元罚款 |
一般 | 超过“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规定时限15个工作日(含)以上不足20工作日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
比较严重 | 超过“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规定时限20个工作日(含)以上不足40个工作日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规定时限40个工作日(含)以上不足60个工作日的 | 处以4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超过“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规定时限60个工作日(含)以上的 | 处以5万元罚款 | |||
2 |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不足100人的 | 处以1万元罚款 |
一般 |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人(含)以上不足300人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
比较严重 |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300人(含)以上不足500人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严重 |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0人(含)以上不足1000人的 | 处以4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0人(含)以上的 | 处以5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