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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1-08-01 02:31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中心制定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自201181日起试行3年,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超过“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规定时限不足15个工作日的

处以1万元罚款

一般

超过“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规定时限15个工作日(含)以上不足20工作日的                                                   

处以2万元罚款

比较严重

超过“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规定时限20个工作日(含)以上不足40个工作日的

处以3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规定时限40个工作日(含)以上不足60个工作日的                           

处以4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规定时限60个工作日(含)以上的

处以5万元罚款

2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不足100人的

处以1万元罚款

一般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人(含)以上不足300人的

处以2万元罚款

比较严重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300人(含)以上不足500人的

处以3万元罚款

严重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0人(含)以上不足1000人的                                                          

处以4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0人(含)以上的

处以5万元罚款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2011]12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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