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相关机构:我中心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9号)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应监督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归还、结算等业务,可就评估、担保、代理等公积金贷款业务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实施”规定,与评估公司、担保公司、开发商、代理机构等单位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具体如下:
一、合作与退出。我中心在官方网站公开相关机构合作的条件,根据相关机构的申请、签订合作协议、过程按照协议开展合作和退出,不做特别限制,详见 《合作机构准入及退出条件》(附件)。
二、备存金额不等的保证金。为确保相关机构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良好服务,防范估价师不到现场查勘、估价虚高和逾期落实抵押等贷款风险,我中心要求评估公司、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需备存10-20万元不等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为节省存量房交易过户、新建住房合同备案、落实抵押的时间,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防范贷款风险,我中心与担保公司、开发商合作,由担保公司和开发商为申请贷款的职工提供阶段性担保服务,担保公司、开发商备存贷款金额8%的保证金。
三、对合作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收费设定最低或最高限价、参考价。为尽量减轻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经济负担,同时确保业务正常开展,我中心结合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量、市场价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保障政策性属性等因素,以低于同类业务收费标准,对合作机构开展工作、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手续办理、担保等服务的收费提出了要求。
(一)代理机构。贷款额超过40万元的,收费应不高于贷款额的2.5‰;贷款额40万元(含)以下的,收费应不超过1000元。
(二)评估公司。1.抵押物评估总价在50万元(含)以下的,收费不高于1500元/宗;2.抵押物评估总价超过50万元的,收费不高于2000元/宗。
(三)担保公司。1.一手房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贷款(非绿色通道服务项目):担保费:不超过贷款额的0.5%;贷款额3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1500元/宗;综合服务费:不超过1000元/宗。2.其他类型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贷款:担保费:不超过贷款额的1%,贷款额2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2000元/宗;综合服务费:不超过3000元/宗。
现就《关于印发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9号)相关政策措施及做法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征求意见,时间从6月11日至6月15日,共计5个工作日,期间缴存职工和相关机构可将相关意见及依据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中心提出:
(一)传真至:0769-22337074;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dggjj_ywglk@163.com;
(三)邮寄信函至: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73号三联大厦五楼业务管理科,并于信封注明“公平竞争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合作机构准入及退出要件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1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2018〕35号关于与相关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公平竞争问题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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