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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停留时限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6-10-24 04:54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效率,现对各缴存单位自办缴存的资金停留的时限及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涉及的缴存资金包括:汇缴(非托收)、补缴(漏缴、欠缴)及补缴(外市转入);

二、上述资金自我中心有关账户到账日起计算,缴存单位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业务登记,未完成业务登记或业务登记金额不符的,经办银行将对资金进行原路退回。详见下表:

业务类型

资金允许停留时限

汇缴(非托收)

补缴(漏缴、欠缴)

2个工作日(T+1

补缴(外市转入)

20个工作日(T+19

凡办理上述业务的缴存单位,经办人在汇入资金后应及时到经办银行柜台完成有关业务登记,并确保汇款资金与业务登记金额一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金退回。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1024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2016〕63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停留时限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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