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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仍未完成缴存数据清理规范的单位进行催告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6-07-07 09:38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单位及职工: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数据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16〕11号)精神,截至2016年6月30日,仍有以下单位未清理规范相关数据:

  一、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相乘不等于缴存额,共310家缴存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二、缴存比例在“5%-20%”原政策规定区间之外,共10家缴存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

  三、个人缴存额小于单位缴存额,共6家缴存单位,名单详见附件3。

  四、缴存基数在“1510-19833元”原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政策规定区间之外的,共1332家缴存单位,名单详见附件4。

  五、职工存在2个或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共480家缴存单位,名单详见附件5。

  结合《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16〕46号),2016年8月1日起,我市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5%-12%,缴存基数范围为1510-22995元。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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