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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住房公积金相应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6-08-04 09:14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关单位:
    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自今年5月发生变化且个贷率已连续3个月(5月61.33%、6月61.02%、7月61.33%)保持在同一区间(60%≤个贷率≤70%),根据《关于按月公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15〕5号)的规定,今年9月起执行相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1.3)。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4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2016〕52号关于执行住房公积金相应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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