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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住住房装修和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指引的通知
字体大小: 大、小 发布日期: 2026-10-10 16:06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更好满足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支付物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住住房装修费提取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仅可按规定申报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

  按照房产登记建筑面积统一核定提取额度,核定标准为每平方米1500元,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最高按144平方米计算。单套住房最高可提取额度=登记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按144平方米计算)×1500元。最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三)提取规则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满1年;

  2.对于同一套自住住房,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分别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提取额度;

  3.个人仅可办理一次装修提取业务,无论提取金额是否达到规定上限,均视为已使用提取资格;

  4.缴存人以配偶名下自住住房申请装修提取的,需结婚登记满12个月。

  (四)提取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2.不动产权证明原件;

  3.申请人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已绑定账户的无需提供)。

  二、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一)提取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拥有自住住房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2.申请时,应申报该房产上一自然年度实际缴纳的物业费,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物业费发票;

  3.缴存人及其配偶名下有2套或2套以上自住住房的,只能选择其中1套住房申请物业费提取。

  (二)提取额度及频次

  1.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申报房产上一个自然年度实际缴纳的物业费发票金额,且不得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前可用余额;

  2.提取频次:每户每个自然年度限提取一次,不补提、不结转;如需变更申报房产,须符合提取间隔要求。

  (三)提取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2.不动产权证明原件;

  3.物业费发票:物业费发票须准确载明业主姓名、房屋地址,且相关信息应与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内容一致。发票项目应明确标注为“物业费”,并清晰注明所缴纳物业费的所属月份;

  4.申请人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已绑定账户的无需提供)。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自2026年11月2日起,缴存人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办理自住住房装修和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施行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10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2026〕38号关于自住住房装修和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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