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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6-08-28 14:39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结合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自2026年7月份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由27391元调整为27700元。缴存单位为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2026年7月及后续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其缴存基数可达27700元。因调整基数计划原因造成职工当年少缴的,应同时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1.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26〕129号)精神,自2026年9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300元。缴存单位为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2026年9月及后续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300元。

  2.从2026年9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灵活缴存登记业务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300元。

  3.存量缴存人缴存基数低于2300元的,无需按照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缴存基数仍为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2080元。缴存2027年1月及后续月份的住房公积金,须执行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300元的规定。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28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2026〕36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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