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刘志荣、黄春阳等4人使用虚假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东公积金委〔2020〕1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维护住房公积金政策严肃性和管理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和后果。由于前述职工拒不退回违规提取资金,我中心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14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报〔2025〕1号关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查处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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