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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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调解办法》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征求 意见的情况说明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2-02-18 16:48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22年1月6日-17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电子邮箱等方式收集到反馈意见、建议11条。现将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予以公布。

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理由及修改情况

1

第十二条 同一单位发生20名维权人聚集,或一个月内申请维权人数达20人或一年内达50人的,应当使用集体协商的调解方式解决  应提高群体性事件标准

采纳

第十二条修改为:职工连续投诉同一单位未按规定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10天内累计50人以上(含50人)或一个月内累计100人以上(含100人)的,没有扰乱社会、生产秩序和产生社会影响的。

2

1. 该办法第一条,我们认为不应允许公积金中心委托镇街(园区)对住房公积金违法单位实施查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定职权,此既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亦属法律的明确规定。各行政机关均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此即法谚“法无授权不可为”之内涵。法定职权显然不包括受其他主体委托从事某一行为的权力。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表现,只有在有法律(广义之法律)明文规定前提下方可实施。如若允许某一行政机关任意接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行事而不承担后果,将造成行政机关之间职责混乱等严重后果。

采纳

第一条删除第二款“公积金中心可委托镇街(园区)对住房公积金违法单位实施查处”关于委托的描述。

3

2.该办法第八条,建议增加维权职工与用人单位在投诉前已达成过协议的处理。很多在职期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离职时都会向用人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补缴问题。实践操作中,存在较多双方协议由用人单位直接将应补缴住房公积金费用补偿给职工的情况。我们认为,住房公积金最终也是全额用于职工自身,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直接补偿给员工并不违背住房公积金的内涵,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达成了住房公积金的补偿协议,员工反悔投诉要求补缴的,公积金中心应不予受理或责令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补缴费用。

不采纳

缴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和职工双方义务,不能通过民事协议免除,也不能通过资金补偿等方式代替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4

3. 建议增加职工投诉追缴公积金的时效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以及有关规定,建议明确职工投诉追缴公积金的时效限制,其中补缴期限以不超过其投诉前2年为宜。同时,对已从单位离职达2年的职工的投诉,建议列入贵中心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采纳

上位法未规定追缴住房公积金有时效限制,在《执法办法》中新增时限属于增设权利义务,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5

4. 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我们认为应明确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待期内同样不应计算罚款或滞纳金,且鉴于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历史遗留问题,罚款应仅针对本办法实施后发生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情况,而不应针对此前已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

不采纳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处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年4月颁布,此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都应当遵照《条例》规定处理。

6

5. 该办法第四十八条,建议增加规定:并将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退回单位。

不采纳

缴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和职工双方义务,责令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公积金中心的法定职责,无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已缴存公积金可退回单位的情形。职工是否缴存不影响单位履行缴存义务。

7

6. 该办法第五十条,我们认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后应撤销通报并撤回报送信息。

不采纳

中心执法应遵守国家、省市各部部门要求的公示规定,且每年根据各信用平台要求提供公示通报信息,已通报内容不受中心管理,应按管理平台的要求,中心无法撤回通报。

8

7. 该办法第五十一条,我们认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后应撤销公示。

部分采纳

将五十一条的规定中“长期公示”改为“公示期两年”。本条所涉被公示的单位,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通报三次及以上的单位”,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文书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不应多次拖延或拒绝履行。

9

该办法第十五条,我们认为,投诉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问题仅涉及用人单位及投诉职工的权益,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不应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将补缴方案提交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此要求无疑会增加调解协商的难度,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不采纳

补缴方案由单位制定且经工会、职代会、职工大会通过是省住建厅粤建房〔2005〕137号文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中规定,《调解办法》中仅有集体协商情况要求将补缴方案提交工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因集体协商涉及全体职工利益,理应有职工代表表态。

10

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对对两办法中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规定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采纳

对两办法条文相应进行调整。

11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或预算单位一定时期资金、利润状况的会计报表,列为贵中心常规检查、抽查清单材料实有不妥,请进一步核实贵中心的权责清单,我们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未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述职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职,而不能超越该规定范围。

不采纳

本办法内未规定单位需要提供财务报表的内容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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