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
现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21〕2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900元;
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900元。
以上事项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21〕235号)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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