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东数改〔2020〕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我中心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单位缴存登记和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已实现电子证照获取功能,即日起启用。启用后,单位设立证明材料在业务系统成功获取后无需提供原件,具体用证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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