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热线服务 12329 | 12345 无障碍 适老化 智能问答
搜索
长者助手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关于部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电子证照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1-06-04 16:17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东数改〔2020〕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我中心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单位缴存登记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已实现电子证照获取功能,即日起启用。启用后,单位设立证明材料在业务系统成功获取后无需提供原件,具体用证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4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2021〕27号关于部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电子证照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