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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变更及办理抵押权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0-05-29 17:42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020年3月1日起我市实施新修订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启用《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为更好地落实上述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变更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一)适用范围:

  1.已完成预购商品房或新建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以下简称抵押权预告登记)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

  2.已完成抵押权首次登记后,申请抵押变更登记的。

  (二)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办理展期变更,须先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贷款银行提供《展期变更同意书》,样式详见附件1)。

  (三)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的已完成抵押权预告登记未办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仍在保证期内,办理展期变更时,须先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提供《展期变更同意书》,样式详见附件2)。

  二、办理流程

20200529.png

  三、所需资料

  (一)到贷款银行办理展期变更所需资料

  1.借款人、抵押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要将配偶的缴存基数纳入供收比计算的必须提供);

  3.结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将配偶的缴存基数纳入供收比计算的必须提供);

  4.《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异地缴存职工提供,否则不用提供);

  5.《展期变更同意书》(受托银行使用)原件(组合贷款的须提供,否则不用提供);

  6.《展期变更同意书》(开发商使用)原件(在保证期内的须提供,否则不用提供)。

  (二)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登记所需资料

  (1)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

  由于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与增量商品房转移登记合并登记,以下提交资料含增量商品房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开发企业与业主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3)《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登记发出纸质的提交原件;只领取电子证照的,系统获取免提交);

  4)商品房买卖合同(非网签的提交原件,网签的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5)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只领取电子证照的免提交);

  6)不动产附图(可通过系统获取的,免于提交):

  a.房产分户图;

  b.宗地图(2016年7月1日后办理首次登记的提供);

  7)税务部门纳(免)税证明(可通过系统共享核验的,免于提交)。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还需要提交如下对应资料:

  8)委托办理的:委托书;

  9)买方就不动产设定抵押,将抵押贷款用于支付房价款,需提交:

  a.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债务履行期限栏按变更后的年限填写);

  b.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主债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可通过系统获取信息的,免于提交)。

  c.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新建商品房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通过系统共享获取,免提交);已办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的:《商品房他项权证明书》(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后,由银行自行作废,免提交);

  10)《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以系统共享获取的为电子档案材料,不另行收取纸质材料)。

  (2)抵押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主债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5)《抵押权变更登记协议书》。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办理展期变更后须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变更抵押期限(组合贷款的,两笔贷款抵押期限必须同时变更,且变更年限一致)。

  (二)期限变更后,公积金中心会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

  (三)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的已完成抵押权预告登记未办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仍在保证期内,须签订《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样式详见附件4),其他情形无需签订该份补充协议。

  (四)在公积金管理部门已办理展期变更,且已完成抵押权预告登记,但项目未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的,统一在项目完成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后,由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申请办理相关抵押权登记。

  在本通知发出前已办理展期变更的,参照本通知办理后续有关事项。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展期变更同意书(受托银行使用)

  2.展期变更同意书 (开发商使用)

  3.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5月29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2020〕17号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变更及办理抵押权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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