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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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别要求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5-03-01 17:15 来源: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1、房屋性质特别要求。住宅用途性质的房屋均可申请。

  2、贷款年限特别要求。贷款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30年,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终止年限。

  3、首期付款特别要求。购买首套住房的,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4、婚姻状况特别要求。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婚姻情况,否则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理。婚姻证明材料须提供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台港澳居民提供相关部门的婚姻证明文件)。申请人及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

  (1)未婚的,在签署中心制定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确认书》中,对申报的未婚情况及要求进行确认,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仍可继续使用;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明材料或夫妻任一方为户主且夫妻双方同在一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3)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有权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证明书;

  (4)丧偶的,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状态显示丧偶),否则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死亡证明。

  5、收款还款账户特别要求。一是申请人借款款项必须划入以出卖方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内,不得划入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商转公贷款除外)。二是还款账户、收款账户须提供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开设的有效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具体点击“收款/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及范围”查看)。

  6、购房贷款特别要求。申请人须与售房单位或个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7、建造贷款特别要求。建造的房屋须是经我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自行建造的自住住房,拟抵押房屋须处于未抵押状态。

  8、翻建贷款特别要求。翻建的房屋须是经我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自住住房,拟抵押房屋须处于未抵押状态。

  9、大修贷款特别要求。大修房屋须是对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报告需要改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自住住房进行维修,拟抵押房屋须处于未抵押状态。

  10、商转公贷款特别要求:

  (1)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2)申请人的原商业贷款未还清;

  (3)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原商业贷款的申请已取得原商业银行的同意;

  (4)该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属证书;

  (5)组合贷款商贷部分不能申请商转公;

  (6)该住房除为原商业贷款提供担保外没有其他权利限制;

  (7)申请人或其配偶是该住房的产权人;

  (8)商转公贷款先还后贷款项须划入借款人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开设的个人有效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以贷冲贷款项须划入原商贷借款人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开设的个人有效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

  (9)《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自签发之日起90日内有效,借款人须在有效期内办妥提前还款手续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10)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应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11)商转公贷款无法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再次抵押应已取得原立约方同意,且公积金贷款宜为第二顺位抵押,不得为第三或以上顺位抵押。

  (12)认定商转公贷款的房屋总价的方式: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取信息互通获取的房屋交易价、原商贷借款合同显示的房屋总价、贷款申请表填写的拟抵押房屋总价三者中的低值。

  11、组合贷款特别要求。组合贷款须抵押房屋一致,贷款人一致,还款账户一致,贷款起止日期一致,注销抵押登记须同时注销(商转公除外)。首套住房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申请人所购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申请人所购房屋总价的70%,组合贷款首付款须同时满足公积金中心及商贷银行的要求,就高不就低。

  12、住房套数认定特别要求。不管是本地贷款还是异地贷款,对住房套数的认定均以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房套数为准,对贷款次数的认定均以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为准,申请商转公的该套住房及该笔贷款不计在内。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差别化贷款政策:

  ①申请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但在我市房管部门登记其家庭有一套住房的;

  ②申请人已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已结清,又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③申请人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且在我市房管部门登记其家庭有一套住房,又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④申请人购买双拼房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①申请人在我市房管部门登记其家庭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

  ②申请人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3)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视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首套住房,申请商转公的该套住房及该笔贷款不计在内:

  ①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无住房登记记录;

  ②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③申请人所购住房为非双拼房。

  13、购买双拼房特别要求。购买双拼房要求两套住房须为同一买受人(权属人)。其中,另一住房为商贷的,要求与公积金贷款为同一贷款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另一住房不能设定抵押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另需提供查房证明。

  14、贷后缴存特别要求。凡缴存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未因死亡、离退休、出境定居而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人将提前收回贷款或按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违约金,直至依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次月停止。

  15、房屋银评特别要求。凡是购买二手房、购买已确权商品房且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证日期超过1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超过1年的,贷款申请人需先通过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或微信公众号提出银评申请。银行3个工作日内上传银评结果,申请人承诺同意由公积金中心通过与贷款银行内部核查抵押物价值,并以购房合同总价或工程造价款与内部核查价两者中取低者确定住房价值。购买共有产权(三限房)由相关部门组织评估,不需另外再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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