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联信眼镜有限公司:
本中心受理你单位(原)职工吴凤运来访投诉你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关于撤销东公积金责〔2022〕4231号的决定》,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附件:关于撤销东公积金责〔2022〕4231号的决定(东公积金撤〔2024〕20号)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13日
(备注:1.本公告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案卷,第二份张贴。2.公告时间: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2月12日。3.公告地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栏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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