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海平:
本中心处理你于2021年12月24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违规提取处理决定催告书》(东公积金提催〔2024〕15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违规提取处理决定催告书(东公积金提催〔2024〕15号)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5日
(备注:1.公告时间: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18日。2.公告地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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