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烨:
本中心处理你于2021年12月20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违规提取处理决定书》(东公积金提决〔2023〕37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6日
(备注:1.公告时间: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28日。2.公告地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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