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德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中心受理你单位(原)职工周海涛来访投诉你公司欠缴住房公积金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东公积金催告〔2019〕302 号)内容如下:2019年2月17日我中心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东公积金责〔2018〕150号),现限期已届满。经查,你单位仍未为(原)职工周海涛办理补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我中心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为(原)职工周海涛补缴单位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10001元。如对本催告书不服,你单位有权自本催告书送达10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中心提出。
特此公告。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3日
(备注:1.本公告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案卷,第二份张贴。2.公告时间: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 11月22日。3.公告地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栏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送达公告〔2019〕16号送达公告(东莞德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周海涛追缴公积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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