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振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为单位全体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于2025年11月1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公积金罚〔2025〕30号),处以4万元罚款,并要求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罚款缴纳手续。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1日
(备注:1.本公告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案卷,第二份张贴。2.公告时间:2025年11月12日至2025年12月12日。3.公告地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栏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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