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艾可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于2024年4月1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公积金罚〔2024〕1号),处以5万元罚款,并要求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罚款缴纳手续。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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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艾可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于2024年4月1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公积金罚〔2024〕1号),处以5万元罚款,并要求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罚款缴纳手续。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