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善宾:
本中心处理你于2023年9月22日超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提取事项处理决定催告书》(东公积金提催〔2025〕24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提取事项处理决定催告书(东公积金提催〔2025〕24号)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3日
(备注:1.公告时间:2025年12月4日至2026年1月2日。2.公告地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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