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柱军:
本中心处理你于2024年3月22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陈述(申辩)意见答复书》(东公积金提复〔2025〕5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附件:《陈述(申辩)意见答复书》(东公积金提复〔2025〕5号)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23日
(备注:1.本公告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案卷,第二份张贴。2.公告时间: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6月22日。3.公告地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栏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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