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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4-01-04 11:03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执法机构设置:政策法规科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西路三联大厦73号

  联系方式:0769-12329

  执法人员姓名:赵文(执法证号:19110016 072)、娄娅(执法证号:19110016 004)、蔡丽嫦(执法证号:19110016 065)、邓冠文(执法证号:19110016 076)、陆倩(执法证号:19110016 087)、张川(执法证号:19110016 084)

  二、职责

  负责受理对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及其他执法工作。

  三、执法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修订<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东公积金〔2021〕4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18〕3号)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及行政执法程序

图片1.png

  五、执法规范用语

  (一)现场管理执法用语

  1.向当事人表明身份:您好,我们是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证件,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2.要求当事人在制作的文书或者告知书上签名:请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谢谢!

  3.找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了解情况:您好,我们是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请问负责人是哪一位,我们想了解一下XX方面的情况,请您介绍一下,谢谢!

  4.要求被检查人(单位)接受询问调查:请您带齐资料按时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询问调查,如有疑问,请拨打电话(预先告知)谢谢!

  5.遇到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挠正常执法时:请大家冷静一下,我们是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我们现在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请大家配合我们的工作,如果你们对我们的执法有异议或其它问题,可以直接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请不要阻碍执法,谢谢!

  (二)接待来访用语

  1.有人来访:您好,请问您有什么事,找哪位?

  2.对方要办的事不属本部门管辖:对不起,您要办的事由XX部门负责,请您直接到那里联系,还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

  3.了解情况完毕:请留下姓名、联系电话,我们会尽快将处理结果通知您的。

  4.遇到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来访者,应向其告知权利:如果您(单位)对我们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告知相应的规定要求)。

  (三)接打电话用语:

  1.接打电话开头:您好,这里是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队,请问有什么事吗?

  2.应答电话内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请放心,我们会尽快处理好这件事,感谢您对我们公积金执法工作的支持。

  3.群众对本人工作提出意见时:谢谢,我一定会注意改进,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六、清单信息

  (一)权力和责任清单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affairs-public-duty-list?region=441900&deptCode=752053420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

和频次

执法人员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1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情况

应缴存单位(随机抽取)

单位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否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有因检查

日常检查每年1次;有因检查的次数按投诉举报情况而定

随机

抽取

抽查结果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1.立案审批表

  2.调查函或询问笔录

  3.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听证告知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6.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7.执法文书的审批、送达记录

  8.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9.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1.行政处罚意见呈批表(含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2.申请强制执行呈批表(含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七、监督信息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

  不服本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可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方式、途径

  群众可登录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dggjj.dg.gov.cn/)互动交流平台、拨打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或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来访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窗口等途径,举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

  2.受理条件

  举报人需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地址等信息。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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