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春:
本中心受理你来访投诉你原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抄送《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东公积金责〔2019〕1136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附件:抄送《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东公积金责〔2019〕1136号)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12日
(备注:1.本公告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案卷,第二份张贴。2.公告时间: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7月13日。3.公告地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栏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送达公告〔2020〕5号送达公告(庞春向东莞长安江贝钱大五金制品厂追缴公积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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