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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案情说明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7-09-18 02:22 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典型案例1:企业“三来一补”转型后需承担之前的补缴责任吗?

基本案情:李某2000年入职某“三来一补”企业,企业于2013年转型升级,但一直未为李某缴存住房公积金。李某于2014年到公积金中心信访,要求追缴企业自2000年以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我中心责令企业限期为李某补缴自2000年以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企业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积金中心撤销责令,法院驳回其请求,判决企业享有和承担原“三来一补”工厂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该“三来一补”工厂在2013曾发出通告,称“公司转型升级只是公司形态及公司名称发生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变,工龄及劳动合同履行由新公司承接”,由于原企业已声明由新企业承接其义务,因此新企业必须为职工补缴其在原企业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典型案例2:企业对职工经济补偿后是否仍需履行补缴义务?

基本案情:杜某在某企业就职期间,企业一直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2014年杜某离职后,企业对杜某进行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并签署了协议,协议称职工不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含住房公积金)主张权利。杜某离职后到公积金中心信访,要求追缴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依规责令企业限期为杜某补缴在职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不服,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企业对杜某的补偿金已包含住房公积金,双方已达成协议,杜某不应再追缴。此案经过一审、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应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和专用性,单位与职工不得协商免除法定的缴存义务。因此,即使企业与职工达成协议,企业仍需为职工补缴在职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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