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已完成预购商品房或新建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以下简称抵押权预告登记)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
已完成抵押权首次登记后,申请抵押变更登记的。
2.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办理展期变更,须先征得受托银行的同意(受托银行提供《展期变更同意书》,可在我中心官网“便民服务-下载中心”下载使用)。
3.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的已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未办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仍在保证期内,办理展期变更时,须先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提供《展期变更同意书》,可在我中心官网“便民服务-下载中心”下载使用)。
4.贷款正常还款中可申请办理,每年度(按自然年计算)只可以办理一次期限变更,变更后每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申请期限变更时的缴存基数)的60%。
所需材料
1.借款人、抵押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要将配偶的缴存基数纳入供收比计算的必须提供);
3.结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将配偶的缴存基数纳入供收比计算的必须提供);
4.异地缴存证明(应含缴存状态、缴存基数等;异地缴存职工提供,否则不用提供);
5.《展期变更同意书》(受托银行使用)原件(组合贷款的须提供,否则不用提供);
6.《展期变更同意书》(开发商使用)原件(在保证期内的须提供,否则不用提供)。
办理渠道
贷款受托银行(前往中心网站-业务网点-贷款银行服务网点查看)
如有疑问,请拨打政务服务热线0769-12345、公积金服务热线0769-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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