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凡缴存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未因死亡、离退休、出境定居而注销公积金账户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停止缴存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或自停缴住房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次月起按每月当期应还利息的30%计收违约金,直至重新依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停止计收。
若在本市贷后停缴已满12个月但能提供证明期间转移到外市正常缴存,借款人可通过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柜台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授权后通过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网厅或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撤销/停止计收违约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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