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当纳入。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原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三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故公积金计算缴存基数时将奖金、补贴等算进工资总额。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