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以上规定,无论职工是否在职,只要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公积金中心均有权责令其补缴职工在职期间欠缴及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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