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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类】收贷款违约金的依据是什么?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2-09-06 21:27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答: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东府〔2020〕16号)第二十二条,凡缴存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未因死亡、离退休、出境定居而注销公积金账户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停止缴存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处置。

  另外,2020年3月1日后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十五条15.4款约定,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行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如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借款人自停缴住房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次月起对剩余正常本金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违约金。

  综上所述,签订了2020年3月1日版后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正常的贷款(含已核销的贷款)的适用“借款人自停缴住房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次月起对正常本金按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按月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每月应还月利息*30%”,且仅判断申请人的缴存情况,不判断配偶的缴存情况。

  但若借款人办理了市外转移,在外市继续缴存公积金的,可提供缴存明细或缴存凭证通过自助渠道或向贷款银行申请“撤销/停止计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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