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前提
单位已收到本中心作出的《核查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投诉人申请补缴区间、补缴金额没有不同意见,愿意主动补缴单位欠缴部分公积金的。
二、办理流程
单位应使用本单位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禁止以现金、微信、支付宝方式)将待补缴资金一次性汇入本中心执法专用账户。
户名: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算户
账号:662657764599
开户行:中国银行东莞分行
三、注意事项
1.转账金额以单位收到的书面材料为准,多转、少转均会被退回;同时为多名投诉人补缴的,应分别单笔转入,不得合并转入;
2.应使用本单位账户进行转账,转账时应备注需补缴的投诉人姓名;
3.在完成转账后应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4.本中心在确认双方补缴资金到账且无误后,方可将资金计入投诉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5.如单位在收到本中心《催告书》后才完成转账的,需及时告知本中心,以免被重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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