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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经办人变更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3-03-13 10:37 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办理条件

  单位经办人变更业务包括:新增、作废、修改。

  三、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柜台办结。

  五、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点击查看网点)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方式

  银行窗口或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八、联系电话

  0769-12329或0769-12345。

  九、备注

  单位只允许存在1名主经办人,可接收公积金中心短信通知。

  十、相关表格下载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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