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划款缴存协议签订
(一)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办理条件
1、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2、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开设银行对公结算账户。
(三)所需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划款缴存协议》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到归集银行网点领取);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办理流程
柜台办理: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柜台办结。
网上办理:单位经办人申报→单位网厅办结。
(五)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点击查看网点)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方式
银行柜台或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1、委托划款缴存业务有两种业务类型:手动托收和自动托收。
(1)手动托收:须由缴存单位到公积金承办网点确认通过委托划款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公积金中心才可指定账户划扣相关缴存款项。
(2)自动托收:缴存单位还可委托公积金中心按协议约定自动划扣每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款项。
2、办理自动托收的,若缴存单位托收月份的缴存人员、金额有变动的,应在该月托收日(20日)之前,到公积金承办网点办理相应变更或托收暂停服务。
3、自动托收缴存年月可以选择托收本月、托收上月。
4、因付款账户挂失、冻结、销户或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未能按协议发起托收缴存的,托收业务将自动暂停,需到单位归集银行承办网点或登录单位网上办事大厅恢复正常汇缴后才能托收。
(十)托收账户的开户银行及范围要求
二、委托划款缴存协议解除
(一)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办理条件
单位已签订委托划款缴存协议
(三)所需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划款缴存协议》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到归集银行网点领取);
2、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签发的变更核准材料(单位名称已变更须提供);
3、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办理流程
柜台办理: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柜台办结。
网上办理:单位经办人申报→单位网厅办结。
(五)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点击查看网点)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方式
银行柜台或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1、缴存单位名称已变更的,须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后,解除协议再重新签订;提供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划款缴存协议》除“缴存单位委托付款账户信息”栏填写原委托付款账户信息外,其余地方须填写变更后的信息。
2、如需更改委托划款缴存协议指定付款账户户名、账号或付款银行,须解除协议后重新签订。
三、委托划款缴存协议暂停
(一)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办理条件
单位已签订委托划款缴存协议,且协议状态为“正常托收”。
(三)所需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划款缴存协议变更申请表》一式1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办理流程
柜台办理: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柜台办结。
网上办理:单位经办人申报→单位网厅办结。
(五)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点击查看网点)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方式
银行柜台或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1、若缴存单位托收月份的缴存人员、金额有变动的,应在该月托收日(20日)之前,可到公积金承办网点或登录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委托划款缴存协议暂停;
2、因付款账户挂失、冻结、销户或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未能按协议发起托收缴存的,自动托收业务下一轮将不再发起,但协议状态仍为正常托收。
四、委托划款缴存协议恢复
(一)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办理条件
单位已签订委托划款缴存协议,且协议状态为“暂停”。
(三)所需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划款缴存协议变更申请表》一式1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办理流程
柜台办理: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柜台办结。
网上办理:单位经办人申报→单位网厅办结。
(五)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点击查看网点)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方式
银行柜台或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委托划款缴存协议暂停状态,可通过办理恢复。
五、委托划款缴存协议变更
(一)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办理条件
单位已签订委托划款缴存协议,且协议状态为“正常托收”。
(三)所需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划款缴存协议变更申请表》一式1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办理流程
柜台办理: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柜台办结。
网上办理:单位经办人申报→单位网厅办结。
(五)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点击查看网点)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方式
银行柜台或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如需更改委托划款缴存协议的“托收类型”和“托收月份”,可办理协议信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