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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账户合并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3-03-13 10:38 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办理条件

  1.待合并账户和并入后账户应为同一缴存单位。

  2.待合并账户和并入后账户的户名应一致。

  3.待合并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4.本业务只可本人办理。

  三、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登记表》一份。

  3.公安机关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或单位更正职工账户信息的证明原件(待合并账户和并入后账户中职工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不相符时需提供)。

  四、办理流程

  本人申报→银行柜台办结。

  五、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点击查看网点)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方式

  银行柜台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八、联系电话

  0769-12329或0769-12345。

  九、备注

  1.账户合并完成后的账户状态为并入后账户状态。

  2.待合并账户和并入后账户如有一方为提取或贷款限制状态,则合并后的账户保留提取或贷款限制状态。

  3.合并后账户的开户日期为较早账户的开户日期。

  4.业务办结后,只保留并入后账户的缴存流水记录。

  十、相关表格

  《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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