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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归集银行变更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3-03-13 10:38 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办理条件

  1.单位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变更归集银行后须满1年才能申请归集银行变更;

  2.办理归集银行变更期间须确保单位没有未办理完成的归集和职工个人提取类业务。

  三、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变更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柜台办结。

  五、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单位新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点击查看网点)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方式

  银行柜台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并不存在未办理完成的归集和个人提取类业务,次日办结。

  八、联系电话

  0769-12329或0769-12345。

  九、备注

  1.归集银行变更后,须到新归集银行承办网点办理相关归集业务;

  2.归集银行变更后,原委托划款缴存协议继续生效;如需变更划款账户的,先解除原协议再重新签订。

  十、相关表格

  《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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