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办理条件
1.职工须自首次调整基数办结之日起30日内提出更正申请,逾期申请不予受理,两次及以上更正不予受理;
2.因劳务派遣关系存在多个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同一个缴存单位缴存的;
3.因职工已作调整,离职后重新入职本单位须调整的;
(三)所需材料:
1.《申请基数调整情况说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
4.职工新就业单位的入职证明原件(“办理条件2”须提供);
5.职工参保险种缴费明细(“办理条件3”须提供);
6.反映职工真实工资的材料原件(如上一年度或当月的工资明细,包括不限于工资条);
7.营业执照原件(“办理条件2”须提供)(反映该单位属于劳务派遣性质);
8.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柜台受理→中心审核小组审核办结
(五)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 (点击查看网点)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方式
银行窗口或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并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八)联系电话
0769-12329或0769-12345。
(九)备注
1.如我中心工作人员对单位提供的工资明细或工资条等证明材料存在疑问,需到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或要求单位提供其他必要材料的,单位及职工应积极主动配合,否则我中心可取消该笔或该职工的更正申请;
2.因职工已作调整,离职后重新入职本单位须调整的,须公积金系统《个人缴存流水明细》和《职工参保险种缴费明细》同时反映缴存单位发生变更或停缴一个月以上。
(十)相关表格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登记表》。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
3、《申请基数调整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