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东府〔2020〕16号)第二十二条“凡缴存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未因死亡、离退休、出境定居而注销公积金账户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停止缴存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处置”。
2020年3月1日后签订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十五条“15.4 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行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如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借款人自停缴住房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次月起对剩余正常本金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违约金”。
(二)办理条件
申请人存在已计收未回收成功的违约金,不能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需先完成“回收违约金”。
(三)所需资料
借款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原则上由借款人本人办理,提供借款人身份证件原件。
若由配偶代办的,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原件。若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明确委托代办相关事项的公证书原件。
死亡职工的身份证件无需提供,申请人必须为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公证书原件。
(四)办理流程
一岗办结。
(五)办理地点
贷款银行办理网点。
(六)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七)办理时限
现场办结。
(八)联系电话
0769-12329或076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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