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东府〔2020〕16号)第二十二条“凡缴存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未因死亡、离退休、出境定居而注销公积金账户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停止缴存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处置”。
2020年3月1日后签订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十五条“15.4 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行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如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借款人自停缴住房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次月起对剩余正常本金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违约金”。
(二)办理条件
1、借款人自停缴住房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次月起对剩余正常本金按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按月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每月应还月利息*30%。
2、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撤销/停止计收违约金:
①单位办理缓缴业务,职工账户状态正常的,所在单位缓缴中的,不计收违约金。
②借款人因死亡、退休、出境定居而账户注销。
③在本市贷后停缴已满12个月但能提供证明期间转移到外市正常缴存。
3、当借款人连续停缴满12个月,将自动列入拟计收违约金名单,并在当月分4次作短信提醒,如有不予计收违约金的情形,包括连续缴存、缓缴或因死亡、离退休、出境定居已注销公积金账户等,申请人于当月27日前可申请撤销/停止计收违约金。申请人在东莞缴存或办理了退休提取、出境定居提取、死亡提取业务,系统将自动不予计收违约金;申请人在异地缴存或提取,本人需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授权且在规定时效内获取异地缴存和提取数据,可临柜或通过自助渠道办理业务,不需提交业务证明材料,否则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依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次月起停止收取违约金,补缴不属于正常缴存;开始计收违约金后,对欠缴的月份住房公积金再进行汇缴的情形,也不属于正常缴存。
(三)所需资料
(1)借款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原则上由借款人本人办理,提供借款人身份证件原件。
若由配偶代办的,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原件。若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明确委托代办相关事项的公证书原件。
死亡职工的身份证件无需提供,申请人必须为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公证书原件。
(2)与申请原因相符的证明材料原件
①单位缓缴:单位缓缴办理成功的回执(印章名称须与职工所在单位名称相符)。
②死亡、退休、出境定居:死亡证明、退休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死亡证明包括不限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鉴定、火化机构的火化证或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均为原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例如在家病逝、土葬,允许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材料或村委会证明作为死亡证明。
退休: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法定退休年龄,男的60岁加延迟退休月数,女的55岁加延迟退休月数)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需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出境定居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外定居未取得外国护照的,须提供拟定居国家签发的永久居留许可证;在国外定居已取得外国护照的,须提供外国护照;在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③连续缴存:职工个人缴存明细。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①柜台办理。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提出申请,受委托银行贷款岗受理并提交审核,驻市民服务中心业务审核小组3个工作日内复核后办结。
②自助办理。能成功获取异地缴存信息的立等办结;否则,需上传证明材料,驻市民中心业务审核组于3个工作日内复核后办结。
(五)办理地点
贷款银行办理网点或通过公积金个人网厅、微信等自助渠道办理。
(六)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或通过自助渠道办理。
(七)联系电话
0769-12329或076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