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东府〔2020〕16号)第二十二条“凡缴存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未因死亡、离退休、出境定居而注销公积金账户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停止缴存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处置”。
2020年3月1日后签订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十五条“15.4 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行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如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借款人自停缴住房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次月起对剩余正常本金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违约金”。
(二)办理条件
1、借款人自停缴住房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次月起对剩余正常本金按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按月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每月应还月利息*30%。
2、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撤销/停止计收违约金:
①单位办理缓缴业务,职工账户状态正常的,所在单位缓缴中的,不计收违约金。
②借款人因死亡、退休、出境定居而账户注销。
③在本市贷后停缴已满12个月但能提供证明期间转移到外市正常缴存。
3、借款人应当在收到待收违约金短信提示后,于当月27日前通过柜台或自助渠道提出撤销/停止计收违约金申请。
(三)所需资料
(1)借款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原则上由借款人本人办理,提供借款人身份证件原件。
若由配偶代办的,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原件。若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明确委托代办相关事项的公证书原件。
死亡职工的身份证件无需提供,申请人必须为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公证书原件。
(2)与申请原因相符的证明材料原件
①单位缓缴:单位缓缴办理成功的回执(印章名称须与职工所在单位名称相符)。
②死亡、退休、出境定居:死亡证明、退休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死亡证明包括不限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鉴定、火化机构的火化证或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均为原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例如在家病逝、土葬,允许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材料或村委会证明作为死亡证明。
出境定居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外定居未取得外国护照的,须提供拟定居国家签发的永久居留许可证;在国外定居已取得外国护照的,须提供外国护照;在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③连续缴存:职工个人缴存明细。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提出申请—受委托银行贷款岗受理并提交审核—驻市民服务中心业务审核小组复核
(五)办理地点
贷款银行办理网点。
(六)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七)办理时限
受委托银行贷款岗提交成功后,驻市民中心业务审核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八)联系电话
0769-12329或076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