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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441900752053420A/2022-00043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2-02-24
名称: 关于及时为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通知
文号: 东公积金通〔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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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为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4  浏览次数:-

各有关缴存单位及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请各缴存单位及职工对上述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如职工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存单位应及时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封存处理。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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