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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发布机构:本网 发布日期: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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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应缴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东公积金〔2016〕40号)有效期届满,结合本市实际,现决定延期适用,重新发布,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27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逾期不办理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以内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含)以上4个月以内的

处2万元罚款

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4个月(含)以上6个月以内的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6个月(含)以上2年以内的

处4万元罚款

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2年(含)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办理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人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人(含)以上70人以下的

处2万元罚款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7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的

处4万元罚款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0人(含)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FGJJGLZX-2021-112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2021〕4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