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减轻群众还贷负担,我中心将试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现将商转公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先在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区试行,视试行情况逐步推广。
二、试行时间:
从2011年7月4日起开始试行。
三、受理地点:
申请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到公积金中心或担保
公司办理。
(一)公积金中心三楼办事大厅12号窗口。
(二)承办该业务的担保公司:东莞市隆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转贷条件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的商业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未还清。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申请人应为商贷的借款人或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申请人须为商贷的借款人。
(二)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个人信用报告,最高逾期不超过3期。
(四)符合商贷提前还清条件,且须在商贷银行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以贷冲贷合作协议后,借款人方可选择以贷冲贷方式。
五、操作办法:详见附件。
六、咨询方式:
(一)公积金中心三楼办事大厅12号窗口,地址:东莞市东城区罗沙路岗贝路口银盈楼3楼;
(二)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咨询电话:0769-22337076;
(三)东莞市隆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0769-23037888、22032688,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盈锋中心东区12楼。
七、试行期间,与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共5家: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四)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八、由于本业务处于试行阶段,有关操作办法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届时另行告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东莞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东莞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困难,规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该商贷仅用作购房)、现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偿还其商贷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包括两种办理方式:
(一)先还后贷方式。已办理商贷的职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并出具《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申请人自筹资金还清商贷后,凭《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等贷款材料办理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担保贷款,受委托银行再发放商转公贷款。
(二)以贷冲贷方式。已办理商贷的职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将商贷本息余额大于商转公贷款的差额提前还清,并办理担保手续后,受委托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受委托银行以及担保公司经办人员共同配合用商转公贷款还清商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职工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有关文件规定,并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款项必须划入申请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选择以贷冲贷方式的,须划入商贷的(借款人)还款账户。
第六条 《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自签发之日起60日内有效,未能在有效期内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则作废。借款人须于60日内办理还清商贷或还清商贷本息余额大于商转公贷款的差额部分手续,借款人逾期未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撤销对借款人的商转公贷款申请。
第二章 转贷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的商贷未还清。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申请人应为商贷的借款人或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申请人须为商贷的借款人。
(二)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个人信用报告,最高逾期不超过3期。
(四)符合商贷提前还清条件,且须在商贷银行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以贷冲贷合作协议后,借款人方可选择以贷冲贷方式。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仅限于纯商贷转为公积金贷款,且转后不形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商贷暂不办理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原则上应与原商贷银行一致。
第三章 转贷额度、年限和利率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的额度除应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外,不得超过商贷剩余本金,且是壹仟圆的整数倍。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年限执行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
(一)先申请商转公贷款确认,提供如下资料:
1、未办《房地产权证》的
①申请人填写《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申请表》原件;
②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④商贷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⑤商贷本金余额的证明文书原件(原商贷银行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对账单);
⑥用于偿还原商贷的银行卡的还款流水记录(须加盖业务章)原件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⑦抵押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他项权登记证明书》或《商品房按揭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⑧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已办《房地产权证》的
①申请人填写《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申请表》原件;
②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④商贷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⑤商贷本金余额的证明文书原件(原商贷银行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对账单);
⑥用于偿还原商贷的银行卡的还款流水记录(须加盖业务章)原件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⑦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⑧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还清商贷后,提供如下资料:
1、未办《房地产权证》的
①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②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原件;
③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
④结清证明(原商贷银行提供);
⑤网上签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签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⑥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已办《房地产权证》的
①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②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原件;
③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
④结清证明(原商贷银行提供);
⑤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或《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
(一)未办《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商贷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商贷本金余额的证明文书原件(原商贷银行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对账单);
6、用于偿还原商贷的银行卡的还款流水记录(须加盖业务章)原件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7、《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有效的《商品房他项权登记证明书》或《商品房按揭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8、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已办《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商贷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商贷本金余额的证明文书原件(原商贷银行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对账单);
6、用于偿还原商贷的银行卡的还款流水记录(须加盖业务章)原件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7、《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或《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原件与复印件;
8、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先还后贷的流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
(二)公积金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五条 以贷冲贷的流程: